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違反财産報告制度;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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