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房屋認購書後可以退定金,但是需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才可以退定金。在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内将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緻未能正式簽約,屬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在房屋認購書無效以及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緻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的情況下,賣方應當退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緻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将定金返還買受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緻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将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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