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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拘留條款有哪些

知識 更新时间:2026-02-25 09:08:19

  新《刑訴法》拘留條款有: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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