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合撫養孩子的證據包含: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相關證明;
2、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證明;
3、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響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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