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賠償事宜達成的協議,隻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無脅迫、欺詐,顯示公平等情形,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履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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