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父母去世或無監護能力時,依順序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哥哥或姐姐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我國婚姻法也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哥哥、姐姐對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有撫養的義務。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哥哥姐姐有撫養弟弟妹妹的義務,但要符合幾個條件:一是父母已去世或沒有撫養能力,二是弟弟妹妹必須是未成年人,三是哥哥姐姐一定要有負擔弟弟妹妹的經濟能力。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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