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時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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