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需要下列程序:
1、申請。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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