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規定,殘疾人證有效期10年。殘疾人證有效期10年。到期證件應當重新評殘,對殘疾等級發生變化或已不符合殘疾标準的,要變更等級或注銷。對生活不能自理、無法出行的申請人,縣級殘聯應當根據工作實際,協調當地衛生計生局和定點評殘醫院(機構),定期組織到鄉鎮(街道)集中評定或上門服務。上門評殘服務一般不少于3人(殘聯工作人員、評殘專家、基層幹部或者醫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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