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ō 。基本意義是指一種用陶瓷、硬石或金屬制成的類似盆而略小的器皿。用來盛放東西或研磨藥物。 詳細意義指僧侶所用的食具,像碗,底平,口略小。古籍解釋:《廣韻》《集韻》《韻會》北末切,音潑。《玉篇》器也。《蘇轼·宸奎閣》廬山僧懷琏,持律嚴甚。上常賜以龍腦缽盂,琏對使者焚之,曰:吾法以瓦鐵食,此缽非法。使者歸奏,上嘉歎。又《梵書》自釋迦相傳有衣缽,世相付受。後魏天竺國王子号達磨,出家入南海,齎(jī)衣缽航海。至梁詣武帝,隐嵩山少林寺,以其法傳慧可。
有關缽的詞語:衣缽、托缽、缽盂、缽頭、研缽、歙缽、缽釪、木缽、缽帒、一缽、展缽、讬缽、乳缽、飯缽、行缽、缽略、雲缽、火缽、水缽、擂缽、缽那、缽錢、家缽、石缽、缽單、杖缽、法缽、缽拏、瓶缽、缽授、指缽、齋缽、髹缽、瓦缽、捺缽、缽袋、四缽、沙缽、納缽、缽龍。
僧人所用食器
缽,比丘六物(三衣、缽、坐具、漉水囊)之一。又稱缽多羅、波多羅、缽和蘭等。意譯應器、應量器。即指比丘所用的食具。 其種類有鐵缽、瓦缽之别。持缽行乞稱為托缽。由于比丘持缽以應受他人的飲食,故缽亦稱應器。《四分律》卷九中提及缽之種類雲:缽者有六種,鐵缽、蘇摩國缽、烏伽羅國缽、優伽賒國缽、黑缽、赤缽。大要有二種,鐵缽、泥缽。該書卷五十二中說,禁止使用由木、石、金、銀、琉璃、寶、雜寶所作成的缽,并以此簡别在家和外道。《五分律》卷二十六謂不使用金銀七寶、牙、銅、石、木的缽,若使用金銀乃至石缽,則犯突吉羅,若使用木缽,則犯偷蘭遮,若如外道之使用銅缽,則犯突吉羅。僅準許使用鐵缽、瓦缽、蘇摩缽。所謂泥缽、瓦缽、蘇摩缽,皆是同類之物,蘇摩缽是就産地而命名的。缽的顔色,應熏為黑色或赤色,即《四分律》所說的黑缽、赤缽。《摩诃僧祇律》卷二十九中說瓦缽當熏成孔雀咽色,毗陵伽鳥色,或是鴿色。鐵缽則作缽爐,以阿摩勒核、佉陀羅核、巨摩、竹根熏之。關于容量,《四分律》卷九舉出大、中、小三種。大者三鬥,小者一鬥半。但是根據唐代的量法,應是一鬥至五升之間。戒律中規定比丘不得儲存多缽,護持缽當如護持自己眼睛一般,應當常以澡豆洗淨除去垢膩。在律制上,規定缽有體色量等三法。第一:缽之體,材質隻準使用瓦、鐵兩物塑鑄,不得使用金、銀、銅、琉璃、摩尼、白蠟、木、石……等物制做。第二:缽之顔色,《四分律》限用黑、赤兩色,《五分律》限用孔雀咽色。除此黑、赤、灰三色之外,不準薰染其他顔色。第三:缽的容量,《四分律》說:大者可受三鬥、小者可受半鬥、中者比量可知。依個人食量而定。至于缽的形狀:呈矮盂形,腰部凸出,缽口缽底向中心收縮,直徑比腰部短。這種形狀可使盛的飯菜,不易溢出,又能保溫。僧人所用的食器,有瓦缽、鐵缽、木缽等。一缽之量剛夠一僧食用,僧人隻被允許攜帶三衣一缽,此缽則為向人乞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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