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者,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緻使工作生産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
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衆沖擊國家機關,緻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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