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男女之間婚娶的問題,其實早在西周的時候就已經有了,那時候的法律就規定了女孩子15歲就可以嫁人,到了20歲之前必須要把自己嫁出去,絕對不能當剩女,到後來,這個律令多次更改,女子嫁人的年限也不斷地在提前。
2、到了後來變成了十四歲、十三歲,規定也從了十三四歲可以嫁人變成了十三四歲必須嫁人,實在是有點殘忍。我們知道,女性的身體構造是有一定的發育期的,一般來說,十三四歲的時候身體構造還沒有完全發育好。到了南北朝時期,居然還有君王要求十二歲就必須嫁人的,實在是嚴苛,好在後來放寬了一兩歲。
3、在漢代,女子超過十五歲還沒嫁出去,家裡的賦稅就要翻五倍,這誰能受得了,要真的這樣子,日子哪裡過得下去,因此嫁女兒都像賣女兒一樣,年紀輕輕就許配給别人了,這樣看古代的女子實在是可憐。
4、那麼,曆代的君王為什麼要這樣做呢?原因很簡單,為了增加人口,如果女子十五歲就嫁了和二十五歲出嫁,人口增長是會相差一倍的,百年之内至少會多出一輩人出來,這就是古代女子必須早嫁的原因,說來就是不斷的壓榨女人的身體價值,在有限的生命盡量的開發。
5、也有人提出過這樣子女孩的身體都還沒發育好,容易有損傷,但是國王不聞不問,為了自己的子民可以越來越多,女子十四五歲出嫁幾乎是曆代君王貫徹下來的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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