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科級提拔到副處級,任職滿三年後可以選拔為副處。
2、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八條規定,提撥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曆。
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曆。
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任職年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幹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幹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确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内完成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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