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視為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可準予離婚。夫妻雙方如确實因感情不和已經分居并達到法定期限,應當保留相關證據以利于離婚案件的處理。收集的證據種類及方式多種多樣,例如可保留分居時的房屋租賃合同,證明分居狀态及分居時間,制作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證明分居狀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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