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稱反應熱,即系統發生化學變化後,使反應産物的溫度回到反應前始态的溫度,系統放出或吸收的熱量。化學反應熱通常有恒容反應熱和恒壓反應熱兩種。
2、反應熱原則上可用兩種實驗方法測定:(1)用量熱計直接測量,例如使反應在絕熱的密閉容器中進行,通過能量衡算便可算出反應熱;(2)先測定不同溫度下的反應平衡常數,然後用關聯反應熱、反應平衡常數和溫度的熱力學公式計算反應熱。對于難以控制和測定其反應熱或平衡常數的化學反應,可根據1840年T.H.蓋斯所提出的蓋斯定律(化學反應或物理變化的熱效應與其途徑無關)。利用生成熱(恒溫時由最穩定的單質化合成1 mol某種化合物時焓的變化)或燃燒熱(1mol某物質完全燃燒時焓的變化)間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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