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争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滞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争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滞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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