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所以分公司是總公司的一部分,相當于總公司手腳的延長,分公司所做的民事行為,其法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分公司總公司的聯系與區别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财産,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财産是總公司财産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産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隻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即可。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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