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由男方撫養的條件有: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雙方協商由男方撫養。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第十七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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