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有三個,即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适用平等原則和罪責刑相适應原則,分别體現在刑法第3條、第4條和第5條。我國刑法在空間上的适用範圍以屬地原則為主,兼采用屬人原則和保護原則。
第三條【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罪責刑相适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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