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對格式條款有争議的可以根據下列方法認定:
1、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争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2、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3、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緻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498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争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緻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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