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條件:1.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并怠于行使其權利。債務人對于第三人享有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标的。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條件。2.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3.須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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