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先進行調解,但不能久調不決。如果在調解中發現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離婚案件一般是适用簡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會審結,适用普通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會審結。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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