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的訂立一般經過以下程序:
1、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緻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
2、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3、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後,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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