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管理職稱的教師造假,如下處理: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中申報教師一旦被發現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按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處理。因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通過評審聘任的教師,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應及時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對高校和院系黨政領導及其他責任人員違紀違法,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他人評定職稱謀取利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高校因評審工作把關不嚴、程序不規範,造成投訴較多、争議較大的,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要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無明顯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暫停其自主評審資格直至收回評審權,并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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