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背書轉讓的彙票,背書應當連續,否則,這個票據的背書是不連續的,證明其權利第一背書人就是第一次将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在票據背面做出背書行為的人,第一背書人一定是票據正面記載的收款人,背書不連續的票據,持票人無法獲得票據權利。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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