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計中可以檢查會計記錄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的信息來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
1、會計記錄主要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未在記賬憑證中反映的對财務報表的其他調整,以及支持成本分配、計算、調節和披露的手工計算表和電子數據表。除此之外,會計記錄還可能包括:
(1)銷售發運單和發票、顧客對賬單以及顧客的彙款通知單;
(2)附有驗貨單的訂購單、購貨發票和對賬單;
(3)考勤卡和其他工時記錄、工薪單、個别支付記錄和人事檔案;
(4)支票存根、電子轉移支付記錄(EFTs)、銀行存款單和銀行對賬單;
(5)合同記錄,例如,租賃合同和分期付款銷售協議;
(6)記賬憑證;
(7)分類賬賬戶調節表。
2、其他的信息
其他的信息包括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單位内部或外部獲取的會計記錄以外的信息,如被審計單位會議記錄、内部控制手冊、詢證函的回函、分析師的報告等;也可以檢查企業相應的實物資産,如通過檢查存貨獲取存貨存在的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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