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約定的未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請求給付,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對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間的,借款人沒有給付而出借人請求給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對于借款人已經自願給付了的,法院也不認定為不當得利,也不會判決借款人返還;對于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應認定超出部分無效。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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