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夫妻在鬧矛盾時候,總是費盡心思簽訂離婚協議書。認為隻要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對方對離婚就不能反悔,對于财産分割和子女撫養方面更不能反悔,其實不然。
離婚協議書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才生效的。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登記之前,一方是可以随時反悔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對于财産重新要求分割,對于子女撫養重新确定。
法院審判時候,也不會根據離婚協議書的内容來确定判決書内容,也可能判決離婚,或者不準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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