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總責;
2、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職責、責任和措施;
3、建設、安監、公安消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實施監督;
4、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标時,應對投标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信譽進行審查;
5、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進度,及時從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中撥付,确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作業環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費用;
6、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據各單位職責落實整改時限、措施和責任;
7、設計單位對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應當在設計中提出預防火災事故的措施建議;
8、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承擔監理責任,按照法律、法規及工程強制性标準實施監理,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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