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認定同居關系并不是建立在在合法婚姻的情況下的,也就是其中一方或雙方有其他婚姻,在性質上是違法的;男女雙方的同居生活并沒有幹擾到其他人,雙方沒有其他婚姻關系,沒有破壞他人的家庭;夫妻雙方沒有辦理結婚證卻以夫妻的名義生活。
根據《婚姻法》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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