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并提交請求居民的《居民戶口簿》丢掉、被盜後,戶主自己應及時向派出所陳述,并提出補發的書面請求(本戶的一切成年成員都須在請求上簽名)。戶主由于别的緣由不能前往派出所請求處理的,應當出具書面托付請求,并簽名捺印,被托付人應是本戶的成年人員;若本戶中的确他人可供托付的,應在民警到該戶走訪調查後,有居、家委會出具有關證實,請求補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第六條
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一制作、發放。居民身份證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視讀、機讀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項目。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因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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