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身份證要在60日内才能領取,具體是半個月還是一個月視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2、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内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3、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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