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行為人如明知其未滿十四周歲仍與其發生性關系,不管未成年人是否自願均構成猥亵兒童罪。但未成年人确實早熟且隐瞞真實年齡,行為人确實無法從起外貌特征判斷其真實年齡的,雙方自願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原則上不認為是犯罪。
《刑法》二百三十七條:猥亵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亵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兒童的,依照前兩款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複》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确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 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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