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門扣押手機經查明确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内解除扣押。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财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法律依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八條,對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經查明确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确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