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于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夫妻雙方可以先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就隻能由人民法院判決了。法院一般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為原則進行判決的,自然哪一方的撫養條件更好,更具有優勢,那麼在争奪孩子的過程中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會更大。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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