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程序是:
1、補辦人帶本人的身份證和另一本結婚證,到辦理結婚證的民政局查閱婚姻登記檔案(距登記時超過5年的可能移交到當地檔案館),複印檔案後到民政局補結婚證。
2、辦理時間:順利時半天即可。
3、不是雙方都必須去,一方去即可,但所需證據要帶全。
4、補的證結婚日期和原證一樣,原證兩本全部丢失的,會按原始登記檔案的内容補辦。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确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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