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個複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是建立的勞動關系,這些單位的勞動者均是合同制職工,沒有合同工與正式工的區分。
合同制與編制的區别具體如下:
1、合同制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單位采取招聘或競聘的方法,經過資格審查和全面考核後,由用人單位與确定的聘任人選簽訂合同;而進入編制都要經過公開招考才可以。
2、合同制的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性質,适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編制産生糾紛适用的是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
3、在待遇方面,合同制的福利待遇按照事業單位的規定;而編制的是按照公務員的待遇來确定的。
4、在工資支付方面,合同制的工資由事業單位的預算支付;而編制的工資是由财政撥款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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