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處理共同财産的方式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規定: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财産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财産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财産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緻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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