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保險金的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
2、《社會保險法》隻規定了失業保險金的最低限,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其最高限,應執行《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标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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