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抵押權的存續期間,法律上規定當事人是不能約定抵押權的存續期間的,如果當事人對此作出約定的話,約定是無效的,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内行使抵押權,對此我們也可以認為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跟主債權的存續期間是一緻的。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财産的,應當将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财産,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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