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财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讨債款。
2、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
3、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
4、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确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
5、缺席判決後,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财産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43條規定,财産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财産,維護其财産權益。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财産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财産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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