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四條規定:下列情況拖欠工資不屬無故拖欠:
一、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争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二、用人單位确因生産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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