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屬于違反單位工作制度,不請假而缺勤的行為。
1、本行為的主體是機關以及企事業的員工。
2、本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單位的工作制度,有事不去上班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請假,而擅自缺勤。
3、本行為侵害的客體是以工作制度為内容的内部管理秩序。
4、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
第一,行為人違反了單位工作制度;
第二,不請假而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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