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的,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由法院立案後視情況而定:
如果雖超過執行申請時效,但被執行人未提出異議的,則法院仍可以依法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對執行時效提出異議的,則需由法院對該異議進行審查:
1、如果申請執行時效的有中止、中斷情形的,或未超過二年執行申請時效的,則異議不成立,應由法院繼續執行。
2、如果異議成立的,則由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适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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