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離婚協議中财産分割約定反悔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可以在協議離婚後1年内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财産分割協議。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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