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内容複婚,指的是已經辦理離婚的男女雙方,經協商一緻自願恢複夫妻關系,可直接至一方的戶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複婚手續即可。複婚的程序包含:民政局登記人員審核當事人提交的資料—填表—健康檢查—受理—審批—收取工本費—發證。男女雙方辦理複婚,應該攜帶以下證件和證明:1、男女雙方的戶口本;2、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證件;3、雙方所在公司、或戶籍地、常住地居委員會、或部隊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4、雙方還應該持離婚原件。針對申請複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可以不用進行醫學檢查。民政局登記人員會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以及結婚證上注明恢複結婚的字樣。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五條【複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複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複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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