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和嫁妝在離婚時,法院判決女方酌情返還部分彩禮。一般認為嫁妝屬于女方婚前财産。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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