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2、使用失效、僞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3、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範圍,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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