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内容是: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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