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報材料包括:
1、受害人身份證複印件及個人申請;
2、證人證言、身份證明及身份證複印件;
3、受傷害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4、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5、其他要求的申報材料。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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